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科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委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收取的“技术合同登记费”(编码106001)现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向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单位收取。 你委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持本函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函告。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