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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洪价经字[2003]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计生委: “关于要求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立项的报告”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147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委计划生育计划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优生技术服务参照卫生部门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接文后,请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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