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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字[2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03年1月5日起开始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市(含邕宁县、武鸣县)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原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通告之日起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原已取得许可证或经工商部门核准并验收合格的单位,可继续经营,但必须在2003年5月15日前重新办证,逾期不办的,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办理机关手续。 办证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办公楼一层左侧展厅(联系电话:5536651、553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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