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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吉民电[2005]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函〔2005〕90号)精神和吉林省民政厅2005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决定对全省2004年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以下称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通过检查全省2004年各级民政部门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进一步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加强殡葬行业的价格管理。 二、组织领导 省民政厅成立2004年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厅长朱克民担任,成员为张光霁、张晶、潘占学、邹占卿、王爱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爱平兼任,成员为李连国、姚仲生、李伟先、董洪志。 三、具体内容 (一)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内容: 1.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和管理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2.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下拨救灾款物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3.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发放对象公开、发放金额(数量)公开;是否做到及时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救灾款物发放到救济对象是否履行了“四联单”手续;救济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对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的执法监察内容: 1.殡葬服务项目的价格制订情况。检查制订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科学分类,能否保证不同消费人群的殡葬需求,特别是低消费人群的需求。 2.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的执行情况。检查殡葬服务机构是否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相应收费标准向消费者公布;检查有无价格欺诈、搭车收费、巧立名目、强买强卖等行为。 3.殡葬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是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是否建立了价格投诉举报制度,对价格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是否及时、有效;能否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检查方法 (一)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批文及有关工作程序、划拨金额和会计资料,核查实物发放办法和领款人名单及签字等原始凭证。 (三)检查殡葬服务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物价部门的审批。 (四)召开座谈会、走访灾民,向殡葬服务消费者了解有关情况。 五、实施步骤 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2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民政部门完成对2004年度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写出专题自查报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二)抽查阶段。分三步进行: 1.市、州组织抽查。6月30日前,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对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殡葬行业价格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要占自查总数的10%以上;走访接受救灾款物的灾民数要达到总数的1%以上;抽查的殡葬部门要达到总数的5%以上。7月5日前,各市、州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民政厅(送驻民政厅监察室)。 2.省民政厅组织抽查。7月15日前,省民政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抽查范围另行通知)。7月30日前,形成全省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报告报民政部。 3.做好迎接民政部抽查的准备。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监察是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李学举部长在民政工作内部通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检查的相关工作。 (二)严密组织、切实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周密 和切实可行的执法监察方案,求真务实,突出重点,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认真扎实地完成好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纪检监察、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边查边改、完善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对于挪用或贪污、私分救灾款物、在殡葬服务中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针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的管理,不断提高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灾民的基本权益;规范殡葬行业价格管理,切实维护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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