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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林区是全国最大的国有林区,有林地面积居全国第一位,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林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全省经济有着较大的促进和拉动作用。几年来,全省林区积极抓住国家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的有利契机,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了以森林植被为主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创造了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等发展模式,促进了林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实现我省林区的跨越式发展,促进林区社会的全面进步,把林区培育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使全省经济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 (一)加快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建设北方绿色屏障。要按照《黑龙江省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不断扩大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培育和保护好森林资源。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要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一般生态林区要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恢复和保护森林资源。同时,要不断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努力建设一个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示范省。 (二)发展林区的产业化经营和特色经济。积极推进绿化苗木生产的产业化,发挥我省林区苗木生产方面的优势,逐步建成北方最大的绿化苗木基地。重点扶持林区绿色食品、北药以及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加快基地建设。通过采取改组改制、剥离经营、技术创新改造等措施,做大做强林区的龙头企业,推进林区龙头企业向集团化经营迈进。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发展潜力大、具有一定规模、产品适销对路的林区优势产业,由省和所在地市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及财政部门在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快林产工业技术改造步伐。森工系统要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和世界林产工业发展趋势,对现有的林产工业企业进行布局调整,按照高层次、规模化的方向搞好技术改造规划,采取多元投资的办法,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对林产工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在技改专项资金方面给予贴息支持。 (四)积极发展林区旅游经济。要把林区旅游业的发展列为全省旅游业发展的重点,作为林区具有优势的特色产业,进行精心打造,尽快形成一个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支柱产业。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开发、保护好林区的旅游资源,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森林生态旅游景区、景点。要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省有关部㈠在资金上要给予优先考虑。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外企业投资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尽快将林区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使林区旅游在我省旅游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支持和鼓励林区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林区社会生产力 (一)大力发展林区非国有经济。对林区中小型加工企业要通过股份制改造、产权和股权转让、整体或局部出售、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步伐。对新兴产业要以民营和外资为主,靠非国有机制发展。管护区内的林下经济、旅游开发、林区的服务行业等要以个体经营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林区的非国有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快林区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置换林区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林区在职职工的“全民”身份。林区企业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可将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在自愿的原则下,将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欠发的工资、一次性投入等作为股金把股份量化到职工个人。通过上述措施,逐步从根本上实现林区产权制度改革。 (三)调整林区生产经营规模、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布局。要解决林管局、林业局畸大畸小的现状,缩减林场(经营所)数量,重新规划生产布局。属于森工系统的,由省森工总局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和国家批准;属于地方林业的,由行署、市政府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进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林区和地方政府自行投资建设兴办的水利、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教育、环保、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要逐步进行联营或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取得最佳效益。林业局局址所在地与县(市)政府所在地在一起的,需要新建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受益单位联合投资、联合兴办、共享利益,杜绝重复建设。 (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使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职工群众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和谐统一。要进一步调动管护经营者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木材采伐、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政管理的积极性,大力支持他们合理开发利用林副资源,发展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对其管护经营承包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50年。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咨询、项目选择、技术培训、设施建设以及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综合服务体系,使管护经营工作在健全的制度和完备的服务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进一步确立林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一)调整林业投资体制。按照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我省提出的建设生态大省的目标,将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对地方林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原投入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将森工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我省投资计划,统一考虑,统一安排。 (二)加大对林区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持。要在林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快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引导科技含量高、适宜林区发展的项目落户林区。对林区有发展后劲的龙头产业,在科研立项、科研经费、投融资、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强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齐心协力,努力建成一批规划科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承载力强、优势明显、环境优美、社会进步的小城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四)减轻林区税费负担。要把减轻林区税费负担作为发展林区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的基础上,对林区经济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清理林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要求停止的收费项目,推行和完善“企业负担收费卡”制度,对林区的收费项目予以公示。对公示项目以外的收费,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五)调整部分现行的行政收费政策。市区和建制镇内的森工企业和居民,与当地企业和居民享受相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对市区和建制镇以外的森工企业和居民,不再征收水资源费。将森工系统的水利建设纳入全省的水利建设规划之中。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森工总局代征林区的价格调节基金 (不包括已开征的政企合一的林业局)。森工林区的副食品基地建设和节日市场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森工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拨付使用。 (六)调整森工林区养路费的征收政策。完全行驶在森工林区自养专用公路上的林区生产专用机械和运材车辆,按国家政策免征养路费,其他车辆(不含林区的个体车辆以及没有自养专用公路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的车辆)的养路费,按40%征收。 四、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和理顺森工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尚未落实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2001]49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1]50号)授权省森工总局行使的及省森工总局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行政职能,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到位。省政府委托省森工总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畜禽屠宰和防疫检疫、物价等职能。省工商局要根据森工林区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森工林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布局,进一步强化对林区的服务职能,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全力为林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森工系统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体制,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对职能相近的部门,原则上要合并设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尽快落实。要精简优化人员结构,通过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加强对人员的考核及岗位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森工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努力建立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加强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对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合理使用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管护经营责任者手中。要严格实行定员定额和预决算制度,实现资金的全过程管理。要加强对林业重点工程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 五、完善森工林区社会保障体系,扶持林区再就业工作 (一)切实加强森工林区的社会保障工作。要保证森工林区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在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征缴率的前提下,由省财政承担森工林区的部分基本养老统筹缺口补助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森工林区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等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核实、核准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省里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下拨,当地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低保资金,切实做到森工林区低保范围内的居民应保尽保。省森工总局也要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对林区的困难居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另行制定。 (二)认真抓好林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对林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地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一视同仁,把有关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林业企业下岗职工头上。省森工总局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林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为林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林区经济作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全心全意地支持林区经济的全面发展。各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为林区的经济建设服务。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要保护林区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对侵犯林区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严厉打击,使林区经济在宽松的环境中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以上意见大兴安岭林区可以参照执行。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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