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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苍梧县环城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5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梧州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苍梧县环城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苍梧县环城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暂延长一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月1日止,实际收费年限待按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办发[2002]43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审批。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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