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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行业统筹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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