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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陆水电厂直供区销售电价及与省电网互供电量结算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陆水枢纽试验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陆水电厂直供区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陆管[2002]46号)收悉。由于近年来省电网销售电价已作多次调整,考虑到陆水电厂直供区存在的现实以及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问题,经研究同意陆水电厂直供区从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抄见电量起对供区所有用户执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统一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三峡电力建设基金、农网改造低压维护费和城市电力附加费按规定收取。今后,陆水电厂直供区销售电价随省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调整而调整。 你局与省电网互供电量从2002年12月10日按鄂价能交函[2001]12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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