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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02]5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价格听证工作,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区、县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区、县物价局主持听证。 三、对《天津市定价目录》中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四、市物价局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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