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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海林等林业局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答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行字[2002]2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海林市辖区内大海林林业局柴河林业局中小学学杂费执行县(市)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的请示》(海价发[2002]53号)收悉。根据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联发(1997)27号)中“其它乡(镇),城市远郊区初中和村级小学,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和群众负担能力,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各市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规定,对大海林和柴河林业局中小学学杂费可按上述原则由你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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