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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国税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户) 太仓市大盛针织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9户) 1、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2、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3、吴江市华东有色金属材料厂 4、吴江市迪富特种聚酯切片厂 5、吴江市鼎鑫纺织机械厂 6、吴江市屯村颜料厂 7、吴江市庙港化学品厂 8、吴江苏缆电信公司 9、太仓市海鑫纺织有限公司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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