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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对新乐市市场管委会《关于新乐市市场收取交易手续费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200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乐市物价局,新乐市市场管委会: 你局呈报的新乐市市场管委会《关于新乐市花生米市场收取市场交易手续费请示》报告收悉,经请示省物价局,并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交易手续费。花生米市场交易手续费按其交易额的1.5%收取。 二、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 三、此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望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予以及时反馈。 四、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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