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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置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在重点林区设置检察机构的报告》。会议批准设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白龙江林区分院。批准设置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白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白龙江木材水运人民检察院、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以上均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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