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第2(1)条(“疾病”的定义)) [1999年7月30日] (本为1999年第209号法律公告) 第139M章 第1条疾病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或任何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现宣布立百病毒感染及享德拉病毒感染列入“疾病”一词涵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