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决定批准设立山西省晋城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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