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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厂矿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

【发文字号】 苏司调[1985]第0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司法局、经委(计经委)、总工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城乡行政基层单位已有百分之九十八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平均每年调处三十多万件民间纠纷。避免因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三千多人,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厂矿企业单位的调解工作相当薄弱,全省大小厂矿企业三万多个,至今尚有近半数的单位未建立调解组织,已建的也有相当一部分不够健全,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厂矿企业职工中的纠纷日益增多。据典型调查,有的街道全年发生的纠纷总数中,属厂矿企业职工间发生纠纷就占百分之七十左右。由于厂矿企业调解工作薄弱,许多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安、企业生产和生活秩序。某服装厂一九八四年头四个月因民间纠纷等引起的自杀事件就发生六起。可见,厂矿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已是刻不容缓。 为了适应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1982]5号文件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示,省委[1984]34号文件关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和司法部[1984]司发调字第49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厂矿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企业领导集中精力抓好企业管理,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加强职工群众的团结,促进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厂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加强企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因此,必须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二、厂矿企业(包括国营、集体和乡镇、街办企业)要在一九八五年内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大、中型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车间成立调解小组,班组设调解员,有条件的还可以成立调解办公室。小型企业可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调解员。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单位酌情自定。 三、厂矿企业的调解组织是人民群众的自治组织,其成员不脱产,由职工群众民主推选产生。调解委员在厂(矿)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各主管局、公司的领导也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并指定有关科(处)专人兼管。 四、厂矿企业调解组织的任务,主要是调处本单位职工、家属之间的纠纷和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单位职工、家属与外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并结合调解纠纷向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以减少纠纷,预防犯罪。 在企业领导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厂矿企业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使人民调解工作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密切结合,建立调解工作责任制,经常向调解组织布置任务,检查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帮助企业培训调解干部和调解人员。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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