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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乡改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正副乡长名称变更问题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省有部分具备建镇条件的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改为镇的建制。乡改镇以后,对原乡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正副乡长的名称变更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乡改镇后,原来的乡人民代表大会,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更名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不变。 二、乡改镇后,原来的乡人民代表即更名为镇人民代表,原任期不变。 三、乡改镇后,乡长即改称为镇长,副乡长即改称为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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