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第一条为了搞好回民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云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回民殡葬服务处,是昆明市回民丧葬事宜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昆明市回民殡葬事宜和回民公墓,并为回民殡葬提供服务。 第三条回民墓地为“昆明市园园山、石子山回民公墓”。回民公墓内的安葬事宜,由回民殡葬服务处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选墓址和自挖坟墓。 第四条办理安葬手续时,必须持有死亡证明书(医院证明、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均可)和确属回族的证明(户口册或户籍单位证明)。 第五条遵照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葬礼形式和举行葬礼的地点,由丧主在下列方式中自行选定: 1、在清真寺内,按宗教仪式举行; 2、在回民公墓内,按宗教仪式举行; 3、在回民公墓内,按普通葬礼仪式举行。 第六条尊重回族的丧葬习俗,但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绿化美化回民公墓,是回民应尽的义务,回民群众应积极参加服务处组织的植树活动。 第八条殡葬过程中涉及的宗教礼仪问题,按照市伊期兰协会“关于殡葬问题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宗教处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