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北海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9〕42号)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油价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新增(更新)证件齐全有效的依法从事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北海市渔船所有人和渔业企业,以及经农业部批准并确认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业企业。
(二)补贴的条件
1.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以下简称“三证”),捕捞机动排筏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或自治区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三)下列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1.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
2.使用电脉冲、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
3.渔业捕捞辅助渔船。
二、油价补贴时间界定
从事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符合上述规定,按其实际生产的在册时间给予油价补贴。油价补贴的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足额补贴时间为6个月;新增(更新)或淘汰的渔船实行差额补贴。具体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渔船,按足额给予补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新增(更新)投产的机动渔船,从新增(更新)登记在册的次月起按差额核算给予补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淘汰的机动渔船,从淘汰注销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先注销证件的时间为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自治区分配我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为11018.03万元。为了体现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合理、及时,2009年上半年的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二次分配的方式发放,第一次分配9360万元,余下部分作第二次分配。
经渔监、渔政部门核实,正常年审及出海的渔船按《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作业类型(如《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是两种作业类型的,则以渔政部门数据库核定的作业类型为准)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渔船功率计算补贴金额进行补贴(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功率不符的则以最小功率为准)。
根据我市渔政部门数据库核定的数据,按2007全区统一的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耗油量测算标准,以各种作业类型渔船渔业用油量为基础,进行测算我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第一次分配标准。全市执行如下标准:
(一)近海捕捞机动渔船。
1.拖网类机动渔船用油补贴172.93元/千瓦。
2.围网类机动渔船用油补贴123.52元/千瓦;
3.刺钓类机动渔船用油补贴112.29元/千瓦;
4.其它类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用油补贴83.85元/千瓦;
5.竹排筏机动渔船用油补贴67.38元/千瓦。
(二)养殖并用机动船。
养殖并用机动船用油补贴43.05元/千瓦。
竹排筏机动渔船用油补贴功率最高为11千瓦。竹排筏机动渔船功率超过11千瓦的按11千瓦计算补贴;功率少于11千瓦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补贴。
第一次分配结束后,余下部分资金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第二次分配。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办法和程序
(一)补贴资金的发放。
1.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政部门数据库核定的渔船功率数据和作业方式为基数,结合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补贴金额,测算编制全市补贴发放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执行。
2.补贴资金逐级审核申报。首先由作业渔船业主填报申请,并携带有效的渔船证书(属捕捞机动渔船,须提供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属养殖并用机动船,须提供其《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并提供船舶归属的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向业主所在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公司和村委)申请办理用油的确认及登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发放程序。
1.渔业船舶所有人在7月15日前按一式三份填写《二〇〇九年渔业作业用油补贴经费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申报审批表由船舶所属单位和辖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后提交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渔业用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浦县提交汇总表);同时,船舶所有人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和船舶的证件复印件,包括渔船“三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逾期申报的作弃权申领补贴处理。
2.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各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办公大厅和由各县区在渔港码头等进行第一次公示(合浦藉渔船由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审核和公示;铁山港区的竹排筏在2008年发放的基础上由铁山港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和公示);
3.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补贴发放标准确定审核合格的渔业船舶的补贴额,并对确定结果第二次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向公示无异议的渔业船舶发放第一次补贴资金。余下部分根据渔船功率、作业类型等统计资料核实后,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第二次分配发放。
5.补贴资金实行银行直接拨付的形式,各渔船船主集中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由银行按市、县财政及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直接拨入各渔船船主的账户。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统筹解决及拨付办法。
1.根据北海市的实际,把市县历年结余的渔业用油补贴资金,统筹解决本市2008年渔业用油补贴资金缺口,不足部分从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财政补贴资金中调剂解决,所调剂的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下拨下半年补贴资金时增拨兑现。
2.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渔业主管部门的专户,市辖区补贴资金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拨付到市辖区渔业主管部门的专户;合浦县补贴资金按统筹调剂的办法解决,即合浦县按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补贴金额,动用渔业用油补贴历年结余的资金发放,不足部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经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确认无误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渔船船主手中,并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专账,反映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四)负责补贴审核及发放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补贴确认等环节把好审核关。对骗取和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凡发现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将如数追缴被截留、挪用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用油财政补贴举报电话,以便于群众监督。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发放到各类补贴对象手中。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监督,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七)此次油价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贴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调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对于调价后出现的问题,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受益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