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昆明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
为促进昆明地区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城乡消费,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昆明市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制度创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现提出昆明市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一、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生命力、潜力的现代流通方式,各大中城市限额以上连锁企业所产生的销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在逐年攀升。一个地区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规模已直接影响到这个地区的商品流通效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争取经营和效益规模化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征,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和物流配送技术是连锁经营的核心技术。直营连锁、加盟(特许)连锁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类型。
鉴于我市城乡商品销售网络有待发展,采用连锁经营的内资企业弱于外资企业,本土连锁经营企业开发投资不足、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缺乏向县乡、市外、省外市场开拓发展连锁经营的积极性和竞争力。因此,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改造传统商业,发展城乡商品销售和物流网络,优化流通产业发展结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培育大中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商贸经济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二、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宜商宜居的现代化大都市出发,努力营造有利于连锁经营发展的环境,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来优化流通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完善城乡商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广现代流通技术和提升现代流通管理水平,培育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逐步确立和巩固连锁经营在零售和餐饮业中的主体地位,引导连锁经营在多行业、多领域发展。到2015年,昆明市限额以上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5%以上,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争达8户,培育若干户主业突出、能跨地区发展、形成自主品牌、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大中型连锁企业集团。
(三)基本原则
在昆明地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要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不断探索吸纳国内外现代流通业先进理念和机制、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引进国内外大中型连锁零售企业的同时,要培育和提高本土连锁企业的竞争力。要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规范发展的原则。在相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中,要扶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企业,重点扶持企业总部在昆明地区的现代流通企业,重点扶持开拓发展县、乡、村农村连锁经营市场或投资商品配送中心建设的流通企业。
三、扶持发展连锁经营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并结合实际制定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把有关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着力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改革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为连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拟成立昆明市鼓励和扶持现代流通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委、市供销社、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信息产业办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审核昆明市现代流通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具体方案,对扶持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实行市内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
对在昆明地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文件。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工商、税务、卫生、环保、质监、城管、消防、安监等部门在对连锁经营企业直营店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延期、变更、抽检等工作中要尽力给予企业便利、手续从简从快。
根据我市行政审批情况和连锁网点性质与特点,研究推行有关证照实行总部办理许可制度。连锁企业开设的直营门店,要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内部管理,对所属门店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负总责。
3.规范监管,加强服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规范检查监管行为,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规范收费及处罚行为,禁止乱摊派收费,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提高服务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为连锁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
(三)工作重点
1.开拓发展县、乡、村农村连锁经营市场。
结合万村千乡农家店建设和家电下乡等工作需要,鼓励城市或县城龙头连锁企业步入农村,整合已有的乡村商业网络资源(含政府支持建设的农家店)和资本力量,构建县、乡、村三级连锁经营网点,建设改造区域性配送中心,改变乡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等商品的流通方式和供应质量、品种、规模状况,实现农村流通网络“双向流通、双向开拓”、“一网多用”,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每个县(市)区应重点鼓励并支持来自城市或本地的大中型商贸企业1-2个(日用消费品含家电、农用物资各1个)在本县乡村发展连锁经营。在3年内,逐步吸纳、改造农家店或个体经营店,采用直接连锁经营、加盟连锁经营方式,通过改造建设配送中心、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促使100%的农家店实现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等目标。
推进乡村连锁经营市场要以“方便于民,服务于农”为宗旨,在发展连锁网点建设中,可采用民建企租的方法。利用临街闲置房屋,采取农民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店,公司租赁经营的办法,发展乡村连锁经营网点。既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加快建店步伐,规避企业单一投资风险,又能确保农民资产保值增值,增加收入。
一些乡镇所属经营性公建设施以及一些企业的仓储设施处于闲置和低效运营的状态,各县(市)区商务局要积极组织龙头企业与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业协商租赁改造现有设施,建设有一定规模的连锁超市。
向县乡村发展的龙头连锁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直营店强大的品牌、品种、环境和供应链优势,通过在各县乡建立2-3个样板店,积极推动和吸引周边农村个体商业加盟农资连锁经营和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提升加盟店管理水平。要招聘当地人才,培育本土店长。
提高配送能力,加强监督工作。各县(市)区要改造建设1个以上配送中心及仓库,可采取租车不养车的方式,与出租运输户签订包租送货合同,确保商品安全、准时到位,确保商品质量和价格合理。
2.深化改革,扶优扶强,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较大、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连锁集团。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连锁经营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对通过兼并、收购等扩张和跨地区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产质量好、经营机制规范、成长性强的连锁经营企业,要鼓励其上市。
3.统筹规划,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要做好规划与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积极扶持城乡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传统运输和仓储企业,挖掘现有物流网络设施潜力,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提高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的比例。
4.提高连锁经营企业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要规范制定连锁经营相关标准,宣传相关政策和标准,积极开展连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扶持搭建昆明市连锁经营及县乡商品物流信息平台。发挥市连锁经营协会桥梁助手作用。
5.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我市我省自己的跨省(国)连锁经营企业。
6.推动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
要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除商贸零售及餐饮业外,要鼓励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房地产中介、家政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等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连锁经营企业享受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农村服务业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优先扶持。
属连锁经营的商贸服务流通企业,申报城乡连锁经营发展或配送中心资金扶持项目,由企业报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商务局受理并牵头有关部门审核,报市非公办、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对符合中央和省政府相关政策的项目,要积极申请中央和省政府的支持。
属连锁经营的非商贸流通企业,申报城乡连锁经营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报市非公办、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