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各公证处: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宁波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宁波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管理
公证处人员分为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招聘
各公证处应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编制内人员的招聘,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由各公证处集体研究提出招聘计划,报经市司法局政治部审核、局党委同意后,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并及时办理进编录用相关手续。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和宁波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由各公证处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
各公证处负责人由市司法局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一聘期为3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交流;聘期满,年龄达到男57岁、女53岁的,一般不再续聘。
编制外人员的招聘,应从严控制。公证员助理不得超过在编公证员的2倍,辅助人员除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从严控制。确需招聘的人员,由各公证处集体研究,提出招聘计划,报经市司法局政治部同意后实施,并按《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凡年龄达到男63岁、女58岁的编制外公证员不再聘用;其他编外人员年龄达到男58岁、女53岁的一般不再聘用。
2、任免、调动
各公证处负责人的任免调配,根据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推选,由市司法局核准。
其他在编人员的调动,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局党委决定。
3、培训
公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公证员协会负责。
公证处主任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外,应参加市司法局指定的其他培训。
参加公证员任职前培训的人员,依法由各公证处推荐,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
4、考核、奖惩
各公证处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的年度考核由市司法局政治部会同公证管理处等部门,按《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等次报局党委审定。编制内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公证处按《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内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收入分配和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经公证处提出意见,并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审核、局党委同意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制外人员年度考核,参照《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外人员的解聘,由各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
二、档案管理
各公证处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市司法局政治部的指导下进行整理,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交市司法局政治部,归入本人档案。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各公证处自行管理或在市、区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
三、工资管理
各公证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档案工资的变动申报、台帐登记等工作。完整建立《劳动工资台帐》,及时上报劳动工资季报、年报。
四、社会保险
各公证处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宁波市年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规定,按同一收入缴纳基数一致的原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教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缴纳基数和比例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确定。
五、党群组织管理
1、党组织隶属关系
各公证处党支部,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党委领导。
2、党员管理关系
各公证处党员均须编入一个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没有建立党支部的公证机构的党员,要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编入联合党支部或加入相应的党组织。加入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外党组织的党员,接受所在党组织和市司法局机关党委的双重教育和管理。
3、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各公证处的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凡从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外转入,或从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市司法局政治部会同局机关党委办理相应接转手续。
4、群团组织
符合条件的公证处,要建立团支部,组织关系隶属市司法局团委领导。
团员关系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编入市司法局机关团支部或加入相应的团组织。
公证处的妇女工作,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妇委会。
公证处的工会工作,隶属市司法局机关工会。
六、其他
1、本规定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司法局原下发的《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规定》(甬司发[200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