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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收取电话订车服务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9]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申请收取电话订车服务费的函》(武交函[2009]16号)已收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客运出租汽车开展电话订车服务业务,收取电话订车服务费,标准为每次2元。 以上价格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 望你委督促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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