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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

【发文字号】 成劳社办[2009]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十厅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和川劳社明电〔2009〕38号)要求,结合我市统筹城乡试验区建设中的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川劳社明电〔2009〕38号和人社部明电〔2009〕1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阶段做好专项行动工作 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组成的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处(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确定和分解落实本区域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制定专项方案,充实专项行动的一线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分三阶段进行。2009年7月5日前为工作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期间为各区(市)县联合执法检查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为总结分析阶段。 各区(市)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要注重适时发现问题和及时的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典型案例要随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请各区(市)县7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市)县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28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材料及报表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开展执法检查 专项行动以区(市)县为责任单位,由区(市)县统一组成包括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组织)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各检查组要明确工作责任,分区分片,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企业和乡村企业,特别是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等劳动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各区(市)县可组织各乡镇之间实行交叉检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市和各区(市)县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指定为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各区(市)、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紧紧围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突出服务我市统筹城乡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借机炒作个别案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市将加强对区(市)县专项行动的督查,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我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工作协作,完善监管机制 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站)服务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各区(市)、县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试点工作,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积极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条件和改进办案手段,乡镇(街道)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推进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市和各区(市)县均应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十厅局要求,在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和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检查和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建设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城乡建筑工地非法用工、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资料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 市和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应按照上述职责分工,抓好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各项工作。专项行动中,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重点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即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中涉及建筑领域的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通报市建委予以查处取缔。 四、对地震灾区工作要求 都江堰市、彭州市和崇州市等“5.12”汶川地震重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没有停产停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企业和乡村企业,特别是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农房重建等劳动场所,进行排查,防止一些不法业主借加快恢复重建之名而非法用工。同时,要加强对灾区重建项目劳动用工情况的排查,发现有违法用工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组织复查。要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的新动向,及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施工单位承建农房发生工资拖欠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同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协调和法律手段,责令施工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开展专项行动要注意切实维护灾区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对职工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理,促进灾区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电话:87706507,87706939 联 系人:蒋文林、陈静、郑兴全 附件:1. 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表》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总工会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 李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成员: 何建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晓红市监察局副局长 邱伟市民政局副局长 胡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刘培毅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先龙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邓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唐章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伟市总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主任:杨川平市劳动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处长 副主任:杜溪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李艺玫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 成员:市劳动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劳动工资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人员组成 联系人及电话:郑兴全8770693913540133404 张春8624288113980765503 蒋文林8770650713568886601 鲜于强86261004130600 附件2: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表 检查用人单位 涉及劳动者人数 责令改正 补签劳动合同人数 补发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督促办理社会保险人数 清退童工 解救农民工 救助残障人员 警告 罚款 取缔 吊销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 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立案侦查 人数 金额 件数 金额 户 万人 件 人 人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件 件 万元 户 户 户 人 人 甲栏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1 乡村小砖窑 2 小煤矿 3 其它小矿山 4 小作坊 5 其它 6 补充资料: 印发宣传资料: 万份;开展法律咨询:次;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案件: 件; 给予党政纪处分: 人。 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时间: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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