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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09]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订的《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专项救助。 一、资金来源 根据救助需要,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两级财政每年列支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财政承担80%。 二、救助对象 具有威海市农村居民户口满5年,夫妻双方或单方(丧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 (一)子女未满18周岁,且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生活困难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病或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当年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以及其它救助和扶助政策,救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确认基数。已经享受大病救助、特困生救助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临时救助的家庭,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 三、救助额度 根据困难家庭经济状况、生产能力和贫困程度,每户每年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不同额度的救助金。 四、救助程序和方式 (一)每年11月底前,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救助家庭及救助额度,并在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花名册报威海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同时送同级财政、民政部门。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的救助需求,按规定核算出市级财政需要承担的救助金额,报市财政局、民政局。 (五)各级财政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由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发放。 各级民政部门在进行社会救助时,统筹考虑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鼓励慈善机构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救助工作公开、公正、有序实施。各级财政、民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将资金用于确需救助的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资金发放要安全及时,保证专款专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专项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新闻媒体公开。 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威海市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 年度第 号) 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计生家庭类型 (独子\独女\双女)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称谓 出生年月 单位及职业 家庭经济状况及救助理由 村(居)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镇(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意见 拟救助金额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需备附件:(A4纸复印,加盖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公章) 1.被救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资料; 2.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3.低保、无业、重大疾病、伤残、死亡等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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