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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4号建议的答复


【颁发部门】 宁波市城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陶香莲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044号建议《关于加强室内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室内燃气安全是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室内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我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都非常重视,曾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商讨研究。 一、对于户内燃气安全隐患的执法问题。我们在听取了执法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后,认为强制的大规模执法很难实现,因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无入户执法权,取证、处罚存在困难。强制断供气,从技术上较难实现,法律上也无依据,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室内燃气的安全,更多的应从宣传教育、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和进一步加强户内安检工作来实现。 二、关于大力推广金属软管使用的问题。我们认为关键还是在于宣传引导,不能带有强制性。毕竟禁止普通橡胶软管的使用,无论在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缺乏依据。我们将联合燃气企业,通过入社区宣传、报纸专栏等方式,向广大居民宣传使用金属软管的好处,引导居民自行进行更换。 三、关于燃器具市场规范的问题。原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器具必须取得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这项措施曾在国内上海、杭州等城市实行过,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此项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相悖,因此建设部取消了这一许可事项。现在,家用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必须强制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具备此装置的,属于质量不达标产品,由工商和质监部门把关,严禁生产和销售。 四、建立一个燃气企业和社区、街道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体制,也是我们行业主管部门的愿望。目前,把燃气安全作为平安(文明)街道、社区的一项考核内容,需由各县(市)、区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制定一套有效、细致的考核条款。我们将向各级政府建议,赋予街道燃气安全管理监督权。 五、对于安全宣传,我们和燃气企业都非常重视,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近年来每年都拨出大量的专项安全宣传资金,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如进社区、公交公益广告、媒体开设专栏、张贴科普海报等,收到良好的效果。今年兴光公司将继续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在安全月期间开展系列的宣传活动。 六、为了进一步减少居民户内燃气安全隐患,我们还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户内燃气安检工作。加强户内安检力量,提高入户安检率,严格按照《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实现对用户的2年一次入户安检。安检人员上门着统一制服,佩戴胸牌,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程序要求进行安检,确保安检的有效性。入户安检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做好入户安检的记录。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私接管道,由专业人员重新帮助用户安装;对皮管过长、暗埋的隐患,向用户推荐使用金属软管;对拒检和拒改用户书面通知并函告社区居委会,请社区居委会帮助做好安检工作。 以上答复不尽全面,工作不当之处恳请您的理解。城市管理工作离不开您的关注、信任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衷心希望能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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