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移民”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文字号】 内教监察字[20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市监察局、教育(教体)局、公安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四部门《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监发〔2008〕6号)及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厅、公安厅三部门《关于加强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的通知》(内教监察字〔2008〕7号)、《关于对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中部分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进行核查的通知》(内教监察字〔2009〕2号)等工作部署,加强2009年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和对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认定工作,加大对协助办理“高考移民”国家公职人员的查处力度,认真开展了“高考移民”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据统计,各地按照《关于对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中部分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进行核查的通知》要求,在6月7日前共核实认定“高考移民”51人。同时,按照《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对2008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再次审核认定“高考移民”共241人。一些盟市已开始延伸调查协助办理“高考移民”的国家公职人员,并给予法律或纪律责任追究。 今年5月,自治区整治“高考移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3个联合督查组对7个盟市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审查2008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和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和各地上报自治区交办涉嫌“高考移民”审核结果看,全区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对开展整治“高考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部署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特别是对2008年普通高考录取期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的再认定工作力度不大或基本没有开展工作。个别盟市甚至在向督查组汇报工作中没有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将自治区交办的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的绝大多数归为社会考生(没有学籍)和办理假户口(没有户籍),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是个别地区执行政策不严格,没有按照自治区的规定严肃认真审核涉嫌“高考移民”考生。全区还有不少本人户口迁入我区不满两年的考生被认定为正常考生,在当地参加了考试。其中还有部分考生的认定依据不严密、不充分,存在把握政策施之过松过宽情况。 三是有些地区在上报自治区交办的2009年嫌疑考生的身份核查结果中,对认定依据说明不够清楚,只标明“正常”或“符合报考条件”,没有对“户口迁入我区不满两年”或“户口不在我区”等交办原因予以解释说明,没有反映考生的真实情况。 四是一些盟市再次审核认定2008年涉嫌“高考移民”考生工作结束后,没有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的整治工作阶段和时间要求,抓紧开展对办理“高考移民”相关人员的调查审核及责任追究。 针对上述问题,就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高考移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复核2009年高考报名工作中涉嫌“高考移民”的考生身份 1.各地要尽快对已经在我区参加2009年高考的涉嫌“高考移民”考生再次进行复核,包括在考试前没有最终认定结论的嫌疑考生。对本人户口迁入我区不足两年考生,户籍不在我区考生,户口随单亲父母迁入我区但没有说明是否提交了户口迁入我区前办理的离婚证明或父母一方死亡证明的考生,上报符合报考条件但没有注明认定不属于“高考移民”原因的考生,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自治区报考条件的,要认定为“高考移民”,确实不属于“高考移民”的,要补充说明具体依据。具体考生名单附后。 2.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交办的本地区需复核考生名单,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致核查,对每一位涉嫌“高考移民”考生的核查都要有明确的认定结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3.在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高考移民”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凡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2009年4月1日,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两年并在我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均为“高考移民”。本人户口迁入我区不满两年,随父母一方迁入我区的单亲家庭考生,父母一方已死亡的须提供正规死亡证明;父母户口迁入我区之日前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户口迁入我区后办理离婚手续的,要依据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2009年1月4日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的解释说明,按“高考移民”认定。 4.复核工作要由盟市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直接组织开展,由监察局负责牵头,不得交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复核结果以盟市三部门文件形式于7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监察厅,抄报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电子版(含每位考生的认定结果和认定说明、依据)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于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信息中心。联系人:孙立涛,邮箱:slt@zsks.cn。 5.考生经再次核查认定为“高考移民”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填报志愿资格。已经录取的,将通知录取院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二、继续做好对2008年高考录取期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的再认定工作 1.凡没有完成对2008年高考录取期间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生身份再认定工作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高考移民”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四部门《关于开展“高考移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力争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2.各地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其他部门移交或投诉举报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办理“高考移民”的个案,不承担核查“高考移民”工作职责。各盟市要对所辖旗县(市、区)2008年所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涉嫌“高考移民”考生身份进行再认定,不能因检察机关介入而形成工作空白。 3.再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将自治区交办的所有嫌疑考生情况逐一附简要认定说明、依据,以表格形式汇总,加盖盟市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章后分别上报自治区相关三部门。 4.凡不能按期完成再认定工作,或不能按照要求开展认定工作的盟市,要由盟市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报自治区监察厅。 三、加大对涉嫌协助办理“高考移民”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在“高考移民”整治工作中要注重将核查嫌疑“高考移民”考生工作与对涉嫌协助办理“高考移民”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调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维护部门利益的狭隘思想,不殉私情,加大对违纪违规协助办理“高考移民”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力度。对认定触犯国家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交由当地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纪违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自治区开展“高考移民”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做到讲政治、讲政策、讲纪律,努力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做到统一政策,政令畅通,尽职尽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与当地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各项整治工作按期进展。各盟市监察局要于今年底前,将2008年和2009年整治“高考移民”工作总结及本地区协助办理“高考移民”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统计上报自治区监察厅,抄报自治区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其他三部门。 附件:需要重新核查的2009年涉嫌“高考移民”考生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