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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96号建议的答复


【颁发部门】 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陈海林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96号建议《关于解决小区车库改变用途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车库改变用途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一直没有停止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但是收效甚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车库出租疏于管理。很多业主为了增加收入,将车库出租,房屋出租应依法向房管部门登记,在出租过程中只有少数出租人或承租人会向房管部门登记,大量的车库出租行为并没有在房管部门予以登记。车库出租没有依法登记,执法部门就不能及时了解车库出租的信息,也就无法第一时间对出租后的车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车库商业经营行为未有效制止。改变使用性质的车库依法是不能登记为经营场所,但出租后的车库经改造后大多用作商业经营场所。车库开门经商是无照经营行为。如果未能及时、有效查处取缔,会使得改变车库用途的行为变得有利可图,事后整治也就会遇到更大的阻力。 三、城管执法查处成效不大。车库改变使用用途属于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划违法行为,自规划处罚权全部划转城管执法部门后,城管执法部门一直严肃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后,城管执法部门更是开展了一系列的重点整治,虽然查处了一批改变车库使用性质的行为,但是后期效果不佳,主要就是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只是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但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有恢复原车库用途,而大量的车库本身属于配套设施,依法不能予以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城管执法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受理后也只是对罚款部分予以强制执行,对恢复车库用途(如让车库使用人、居住人搬离)难以执行。而罚款之后,当事人未改正的,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实施第二次罚款,最终造成案件查处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另外,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原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而城乡规划法中未规定“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相关内容,虽然省、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改变使用性质的相关内容,而省、市地方性法规都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在省、市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争议,也给目前的车库改变用途的查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针对目前车库改变用途的现状,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管理上应当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房管部门要做好车库出租登记工作,加大车库出租未登记行为的查处力度。车库出租是车库改变用途的一个重要源头,只有抓好源头,才能更有效的对车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把违法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房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车库出租行为的监控,对没有依法登记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将车库出租的信息通报城管等执法部门。 二、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取缔车库无照经营行为。对于以车库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一律不予核准,对于已经核准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于车库已在经营,而未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予以取缔。 三、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合作,合力查处车库改变用途的行为。在目前对于改变车库用途行为的法律定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规划部门对此类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使得城管执法部门能够依法、有效查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院要做到及时受理城管执法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使强制执行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常态管理,预防并查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特别对车库出租住人情况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车库出租房涉及的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等问题,能做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要加强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要履行好职责,做好车库业主的教育工作,教育车库业主合法使用车库和合法出租,对于变更车库使用性质而损害了多数业主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必要时,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答复不尽全面,工作不当之处恳请您的理解。城市管理工作离不开您的关注、信任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衷心希望能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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