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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0号建议的答复


【颁发部门】 宁波市城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王纪跃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310号建议《关于在城市核心区及旅游景区设置自行车出租点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实施全城联网租赁自行车,将给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带来一定好处和便利。其一,借助遍布全市的租赁网点,使用者可以实现就地取用,用完后异地归还,盗窃自行车的犯罪空间被压缩,有利于社会治安;其二,减少了车主买车、存车的经济负担和各种麻烦。买一辆自行车,虽说所费不多,但是三五年的存车费,也差不多耗去了一辆新车的钱,而使用率却未必很高。因此,在一些较老的居民小区,“无主”自行车常常到处都是。长期占据楼道、绿地和车棚,扔不得,搬不走,甚至成为小区的一大“公害”;其三,租自行车如果更方便、更经济,骑车出行的人会更多,城市的废气污染会更少,有利于绿色出行理念的执行,有利于城市环境的长久优化;其四,从社会整体意义上看,全市联网集中租赁,有利于实现自行车存量资源社会化,利用率会更高,从而可以促进节约型社会的构建。 目前,我国实行全城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城市并不多。北京、上海、西安、苏州等城市大都只是在做方案,搞试点,且多数为是市场行为。就目前几座城市的实施情况看,杭州的做法较为成功,有借鉴作用,在杭州,政府是租赁自行车行为实施的主体,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从2008年5月1日实施至今,杭州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立起了租赁点800个,公共自行车达到20000辆。同时,7个普通服务点升级为24小时服务点,24小时服务点总数达到15个,自行车使用范围界定为中心城区和环西湖周边。应该说,杭州实施一年来取得了特定城市条件下的成功经验。对照杭州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现阶段在宁波市区设立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还存在着一些现有条件上的制约。其表现为: 一是受城市规模的限制。苏州、杭州是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景点多且大部分集中于中心城区。我市中心城区的旅游景点存在小而散的特点。市区几个知名的景点,如梁祝文化公园、月湖、日湖、天一阁、天一广场等,景区内部步行即可解决,象景区范围较大的东钱湖区域,内部也已设有自行车租赁服务。目前,我市公共交通已基本覆盖各旅游景点,各景点间也有公交车辆连接,公共交通能力可满足游客出行需求。 二是受城市市政条件的限制。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基础设施完善,特别是北京和上海地铁、轻轨快速交通设施完备,有相对空余的道路设施提供给非机动车辆解决短途出行需求。而我市道路资源紧缺,很难提供足够的道路设施满足大量非机动车出行需求。众多租赁点需要大量的公用场地建站设点,而在宁波中心城区现阶段租赁点所需大量的公用场地无法得到保障。 三是受城市共用服务市场的限制。在宁波实施自行车全城联网、异地存取式租赁关键在租赁网点的是否够多、够密,不仅决定着市民的方便程度,也决定着经营的成败。在一个微利行业,要想铺开这么大的摊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来面对前途未卜的市场,“联网租赁自行车”极有可能因此而自生自灭,让人不免有些忧虑。 您的提案建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建立高品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推广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举措,是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局将建议作为一项课题进行调研,待各方面考虑成熟后,争取由市政府出台政策予以推广实施。 以上答复不尽全面,工作不当之处恳请您的理解。城市管理工作离不开您的关注、信任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衷心希望能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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