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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旅游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行发[2009]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旅游职业学校:
你校《关于学费标准的申请》(校办〔2009〕1号)收悉。根据市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局哈教联发〔2002〕3号文件精神,现就你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饭店服务与管理、会展设计与服务,服装制作与营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计算机网络安全、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学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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