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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9]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干警培训费标准的请示》(黑高法[2009]130号)收悉。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省法官学院收取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初任培训费和法官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法官学院收取的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初任培训费和法官培训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培训 种类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天) 培训标准 (元/天) 收费标准 (元/人) 培训内容 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初任培训 新录用的人员 10 20 200 政治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中国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工作规章纪律、各岗位职责及相关业务知识的技能 法 官 培 训 拟任命的预备法官 30 20 600 综合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任职的各地法院院长、副院长 15 30 450 政治理论与形势教育、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工作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政策、法院管理与领导科学、法学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与实务等 一级法官晋升高级法官 15 30 450 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相关审判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等 续职法官 15 30 450 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职业思维和业务技能、现代办公技能 二、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执行二年。收费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你院提前一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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