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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9]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机局《关于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机局2009年7月)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精神,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机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拖拉机保有量已经达到30万台,变拖(含三轮汽车)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显。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变拖准入、驾驶人培训考试许可范围等问题,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改进、加强和规范变拖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理清工作思路,提升监管能力,提高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变拖各项监管措施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在变拖登记、检验、注销和报废、培训、考试、驾驶证申领、安全教育、保险等环节加强监管,督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变拖源头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变拖及驾驶人源头管理监督力度,并采取在农机管理部门设立变拖登记、检验公安监督窗口和组织实施变拖驾驶人领证前安全教育等措施,严把变拖登记、检验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交通、农机部门要定期开展路面动态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变拖无牌无证、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降低变拖事故发生率。公安、安监、农机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变拖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变拖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切实加强拖拉机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变拖监管新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的管理力度。要结合平安农机创建,整合乡镇农机监理力量,探索建立乡镇专职农机监理人员分片集中(3-5个乡镇)、联合执法机制,解决农机监理人员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问题。对建立分片集中、联合执法机制的,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予以保障。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积极联合辖区内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开展路面动态管控。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履行农机安全监理主体职责,协调、组织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网络,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障能力建设 高素质的监理队伍、完善的设施装备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农机监理队伍体制机制,根据农机安全监理任务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配齐配足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程;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长效投入机制,逐步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条件,落实安全措施,不断提高变拖和拖拉机安全监管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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