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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地热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审批字[2009]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九条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的规定,经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活动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09年8月4日起实行,国家另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请各市(州)安全监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企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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