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滇投公司:
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重要内容。工程在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形成主城污水收集主干管的基础上,铺设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336.84公里,并充分与昆明主城的河道整治、规划道路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结合,新增配套建设城市污水收集次干管、支管,是主城旱季污水收集率提高到90%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项目。
为减少重复开挖、节约投资,避免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建设工作在实施时间和空间上相互干扰,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可委托给城市道路、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一并实施。为规范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现将《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
建设工程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建设,是指经昆明市政府批准同意,由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昆明市属各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及其所属的市政道路建设、河道整治、城中村片区开发等工程的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人”),负责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按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委托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项目委托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委托人与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建设人签订项目委托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投资额度、建设期限等。建设人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委托建设合同,独立完成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委托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自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施工图设计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全过程。
第二章委托人与建设人的职责
第五条委托人的职责
(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负责提供委托建设项目施工图。
(二)负责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工程直接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费、建设监理费、质量监督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项目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三)配合建设人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线报审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人的职责
(一)组织委托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标书面情况报有关部门及委托人备案。
(二)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前的相关手续,如规划综合管线报批,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
(三)负责委托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该合同须独立针对委托建设项目签订,不得与其他项目合并。
(四)负责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与协调。
(五)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用款报告,以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并提交委托人。
(七)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建设人依法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委托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三章委托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第七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确定的建设人,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建设项目。
第八条委托人与建设人签订《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建设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建设人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组织委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合同报送有关部门和委托人备案。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建设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人提出,经委托人和使用单位同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建设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委托建设合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不能发挥工程效益等后果一律由建设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及《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财务决算的相关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的有关规范以及省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移交后,建设人应当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使用单位正式接管。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委托建设项目资金由建设人负责管理。《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并根据建设人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分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工程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向建设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建设人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省市相关财务规定,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建设人应按月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进度月报》、《项目监理月报》、《建设资金到位及支用月报》及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表(附支票头、发票、拨付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七条建设人应主动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委托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在委托建设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建设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在委托项目建设管理中,建设人因自身过失未能实现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