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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颁发部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面向全市所有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创建督学责任区,建立覆盖全市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教育监督体系 教育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教育好每一名学生,既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和教育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城区学校、重点学校发展,轻视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现象,特别对部分农村偏远、薄弱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指导。为切实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教育机构全面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将全市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划分为若干个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配备两名责任区督学,对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随访督导,确保让每一所学校和教育机构都能共享公共管理与服务资源,使不规范的办学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改进,实现对所有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的全面监控。 全市设立市、县(市、区)两级督学责任区,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以及市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同时对县级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每个县级督学责任区负责的学校数量,中小学一般以10-15所为宜,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以20-30所为宜。责任区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与其他督学一致。 二、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加强责任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 建设服务型政府,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必须加快推进政事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建设。教育部门必须转变职能,依法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管理行为、教学行为的督导评估,减少对学校微观办学活动的干预,着力构建政府依法加强教育督导,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努力形成依靠教育家办学,依靠专业化队伍督学的崭新局面。 要加强专业化督学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切实转变教育管理和指导方式,将市、县(市、区)两级教学研究部门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聘为兼职责任区督学,从对学校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依法监督学校办学。兼职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具体承担起对责任区学校的督导责任。要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注重选拔培养一批达到离岗年龄的专家型优秀校长、教研人员及教育管理人员,担任专职责任区督学,并逐步提高专职责任区督学的比例。 要建立责任区督学培训制度。新任责任区督学须参加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定期组织责任区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责任区督学的专业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积极探索实施责任区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职级管理制度。 三、明确责任区督学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和评价 责任区督学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推广、引进先进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督学开展工作的方式包括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问卷、查阅资料、校园巡视等。各级责任区督学都要根据责任区内学校数量合理安排对学校的督导周期,制定具体的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责任区督学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责任区工作情况,每月提交督导工作纪实,每学期提交督导报告;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重大问题应随时向督导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建立市级责任区督学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或相关问题解决不得力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级责任区督学可以直接约谈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并作为对督学考核和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教育督导机构要“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规定,赋予责任区督学评优表彰和“一票否决”建议权。在各类教育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过程中,责任区督学推荐的先进典型具有推荐优先权,责任区督学不予认可的可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和督学如有疑义,可以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要建立完善责任区督学考核奖惩机制。重点考核责任区督学在责任区学校督导的工作量、责任区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办学行为的落实情况、责任区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采纳情况、责任区学校对责任区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情况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督学要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督学,要按照《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在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学校监管、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以及确保全市教育长治久安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确保将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各项措施要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教育督导室建设,加强人员配备,认真履行好对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的管理和考核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财力,支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从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切实解决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所需费用。自今年起,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重点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今年新学年开学前在全市全面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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