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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9]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来宾市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来宾市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从6月底至8月中旬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取缔、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非法采矿高压态势,确保采矿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检查证照。一是检查煤矿是否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是否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凡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以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均属打击和查处取缔对象。二是检查非煤矿山是否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凡证照不全,擅自从事采矿活动,均属打击和查处对象。 (二)检查流通。查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的矿产品。 (三)检查爆炸物品。查处非法采矿爆炸物品的来源。 (四)检查供电。查处非法采矿的电力来源。 (五)查处其它非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检阶段(6月29日-7月15日)。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本地的煤矿区和非煤矿区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本地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6-31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1日-8月16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回头看”,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整治行动。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查处以下非法行为: 第一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查处煤矿、非煤矿山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市经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组长:罗 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13807829986 成员: 蒙瑞波 市经委主任科员 13978299890 蒙国朝 市工商局副主任 13978256778 杜华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第二组:市经委牵头负责组织查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的矿产品,市国土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 组长:韦光茂市经委副主任 13377287879 成员: 韦正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员 宁勇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主任 李成敬 市商务局市场科副主任科员 韦作杰 市工商局副主任13507821221 第三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查处非法采矿爆炸物品来源,市经委、国资委、国土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组长: 周湘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13607826336 成员: 杨雄武市经委安全科科长 13299229933 韦宏明市国资委副主任 13977208786 石朝猛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员 宁勇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主任 覃城林市商务局 潘武境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13978295528 伍安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第四组: 市供电局、兴宾区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组织查处非法采矿的电力来源,市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国土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组长:苏一文市供电局副局长 副组长: 黄庆才兴宾区供电公司副经理13978292598 成员: 覃旭航市经委能源科科长13078020621 杨红卫市发改委工业科科长13788523986 施万瑶市国资委企业管理科科长13367828798 谭尚利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员 凡政市工商局副主任15878282455 吕俊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行动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整治行动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按照《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联合执法,务求实效。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各负其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提高执法效率,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采矿行为,确保打击非法采矿达到“六个标准”:一是拆除供水、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二是炸毁填平矿井井筒;三是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四是查处和没收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五是遣散非法矿山从业人员;六是依法查办非法矿主,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肃查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大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舆论宣传,适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派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整治行动情况,曝光非法采矿行为。要加大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集中报道整治行动,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舆论氛围。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整治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五)巩固打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在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打击成果,开展整治行动“回头看”,将好的做法形成制度,确保我市采矿秩序有根本好转,全市安全生产保持良好态势。 (六)强化督查,搞好汇报。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当地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加强收集信息和总结汇报,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和工作情况汇报,实行整治情况周报制度,每周一上午为上报时间。各县(市、区)将信息报送到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传真电话4282030电子邮箱:4282692@163.com)。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重大信息,要随有随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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