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平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构建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等“四位一体”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平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负责调解处理市属(含延平区)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患纠纷,并受保险公司委托承担支付赔款任务。中心隶属市司法局管理,人员由司法局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统一调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