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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苏工商消[2009]2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在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未正式下发期间,为做好许可证发放和监管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问题 为满足食品流通企业急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要,加强许可与登记部门的工作衔接,省局设计了《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样本(具体样式见附件),增加了许可范围等事项,请各单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前先按此样式核发给申请人。 二、关于流通环节企业申办营业执照问题 对于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发证机关向申请人核发《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暂持《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待许可证正式样本下来后再予以补发;登记机关应于次年年检时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加盖印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衔接问题 登记机关依照食品流通许可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登记许可经营范围。如《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经营方式是“批发兼零售”,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商品类别是“米面制品、食用油及制品、果蔬制品、蛋制品”,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则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商品类别限《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范围)”。 四、关于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准予许可通知书效力问题 食品经营者在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原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企业、外资、个体条线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时,对在有效期内的原卫生许可证,可以作为通过年检审查的要件之一。食品经营者持有的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可持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和加盖企业印章的此份通知书复印件,依法办理年检,并可作为工商部门巡查监管允许其合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证明要件之一。
二○○九年七月三日
附: A 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 (B)食品许可[C]第D号 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你代表委托方申请 F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许可条件,我局决定准予许可。 特此通知。 名称: F 许可证号: 经营场所: 负责人: 主体类别: 许可范围: 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 商品类别: 许可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 月 日 凭此通知书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G 年月 日 填制说明: A、机关名称; B、审核人员工号(8位业务软件授权工号); C、4位年份号,如:2009; D、4位月日编号(如:0602)+4位流水号(按审核人员当日自己审核顺序编排,如本人当日审核的第3件,即为0003); E、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F、经营者名称,或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姓名; G、加盖“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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