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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9]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中国残联的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各级残联统一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在办证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重申各级残联在颁发、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时,不得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复印资料费、照像费。请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违者将按乱收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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