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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昆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局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部署,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33号)要求,省局将于2009年7月8日起,对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工作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集中力量对甲型H1N1流感发病地区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储备、使用环节进行检查。防控药品核查的重点是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流感疫苗的生产、使用、储备、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推荐的药品等重点品种。防控医疗器械核查的重点是《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涉及的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 通过督查,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坚决堵塞漏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督查内容 (一)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的生产企业进行督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生产资质,产品是否有合法的批准文号,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合法等。 (二)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的经营企业进行督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现象,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疫苗是否严格执行储存、运输的冷链管理制度等。 (三)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环节 对承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进行督查。重点核查储备单位储备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对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督查。重点核查医疗机构使用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及时监测、报告涉及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等。 三、实施步骤 (一)企业、医疗机构自查阶段(7月8日至13日) 各州、市局要组织辖区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开展自查。查清产品品种、购销渠道、产品数量及有效期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附件1),于7月13日17:00前报省局督查室。 (二)各州、市局监督检查阶段(7月8日至15日) 各州、市局要按照国家局确定的开展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对我省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附件2),相关情况请于7月15日17:00前上报省局督查室。要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并落实相关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三)省局督查阶段(7月9日至7月17日 ) 省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四个环节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本次督查坚持“深入流感发病地区、深入县乡基层、深入防控一线”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对督查中发现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通报阶段 督查结束后,省局将对督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上报国家局。对发现的涉及重点品种的案件将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 并将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通报全省。 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保证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整个防控工作的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实行包片包区域负责制度,做到全覆盖巡回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附件: 1.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 2.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 3.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________________州(市)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生产□经营□使用□储备 产品名称 生产/销售数量 流向 购入渠道和 数量 库存数量 标示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产品有效期至 制表单位: (公章) 制表日期: 备注: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填报“购入渠道和数量”一栏;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储备单位在“生产/销售数量”一栏中只填报销售数量; 3.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填报“生产/销售数量”和“流向”栏。 附件2: 对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 储备单位 总计 自查上报单位数目 检查的单位数目 检查发现问题数目 纠正、查处的数目 出动检查人次 制表单位:(公章)制表日期: 附件3: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 (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造成人员死亡。4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宣布将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高为5级。研究发现,此次疫情的病原为变异后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该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可以在人间传播。WHO初始将此次流感疫情称为“人感染猪流感”,但随着对疫情性质的深入了解,现已将其重新命名为“甲型H1N1流感”。我国卫生部于4月30日宣布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依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本次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是由变异后的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所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通过飞沫、气溶胶、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传播,临床主要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少数病例病情重,进展迅速,可出现病毒性肺炎,合并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损伤,严重者可以导致死亡。由于这种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发疾病,其特点仍待进一步观察总结。 一、病原学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nm-120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红细胞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和基质蛋白M2。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呈螺旋状对称,直径为10nm。为单股负链RNA病毒,基因组约为13.6kb,由大小不等的8个独立片段组成。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敏感;对热敏感,56℃30分钟可灭活。 二、流行病学 至北京时间2009年5月8日上午8时,全球共在24个国家和地区出现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2371例,分布在美洲、欧洲、大洋洲和亚洲。其中墨西哥确诊1112例,死亡42例;美国确诊896例,死亡2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确诊1例。除墨西哥和美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无死亡病例报道。 (一)传染源。 甲型H1N1流感病人为主要传染源。虽然猪体内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动物为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飞沫或气溶胶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和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亦可能造成传播。 (三)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 三、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潜伏期一般为1-7天,多为1-4天。 (一)临床表现。 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腋温≥37.5℃)、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和(或)腹泻。 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少数病例病情进展迅速,出现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患者原有的基础疾病亦可加重。 (二)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 2.病原学检查 (1)病毒核酸检测: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 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咽拭子、口腔含漱液、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中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结果可呈阳性。 (2)病毒分离:呼吸道标本中可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合并病毒性肺炎时肺组织中亦可分离出该病毒。 3.血清学检查:动态检测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三)其他辅助检查。 可根据病情行胸部影像学等检查。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斑片状炎性浸润影。 四、诊断 本病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是防控与治疗的关键。 (一)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发病前7天内与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在无有效防护的条件下照顾患者,与患者共同居住、暴露于同一环境,或直接接触患者的气道分泌物或体液),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2.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3.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但进一步检测排除既往已存在的亚型。 (二)确诊病例。 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 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中和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五、临床分类处理原则 (一)疑似病例:安排单间病室隔离观察,不可多人同室。同时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特异性检查。及早给予奥司他韦治疗。 (二)确诊病例:由定点医院收治。收入甲型H1N1流感病房,可多人同室。给予奥司他韦治疗。 六、治疗 (一)一般治疗。 休息,多饮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高热病例可给予退热治疗。 (二)抗病毒治疗。 应及早应用抗病毒药物。初步药敏试验提示,此甲型H1N1流感病毒对奥司他韦(oseltamivir)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敏感,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奥司他韦应尽可能在发热48小时内使用(36小时内最佳),疗程为5天。奥司他韦的成人用量为75mg b.i.d.。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 b.i.d.;体重15-23kg者,45mg b.i.d.;体重23-40kg者,60mg b.i.d.;体重大于40kg者,75mg b.i.d.。对于吞咽胶囊有困难的儿童,可选用奥司他韦混悬液。 (三)其他治疗。 1.如出现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的情况,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吸氧、无创机械通气或有创机械通气等。 2.出现其他脏器功能损害时,给予相应支持治疗。 3.对病情严重者(如出现感染中毒性休克合并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可考虑给予小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不推荐使用大剂量糖皮质激素。 4.合并细菌感染时,给予相应抗菌药物治疗。 (四)中医辨证治疗。 1.毒袭肺卫 症状: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生石膏、柴胡、黄芩、牛蒡子、羌活、生甘草。 常用中成药:莲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双黄连口服制剂。 2.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伴有恶寒、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痛、肌肉酸痛。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和中。 参考方药:葛根、黄芩、黄连、苍术、藿香、姜半夏、苏叶、厚朴。 常用中成药:葛根芩连微丸、藿香正气制剂等。 3.毒壅气营 症状:高热、咳嗽、胸闷憋气、喘促气短、烦躁不安、甚者神昏谵语。 治法:清气凉营。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瓜蒌、生大黄、生石膏、赤芍、水牛角。 必要时可选用安宫牛黄丸以及痰热清、血必净、清开灵、醒脑静注射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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