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长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2009年1月4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以下简称《清理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据《清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春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部门负责对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情况汇总和对外公布;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行政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7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7月15日至7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的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清理审查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
1.自清自查(7月21日至8月10日)。各清理主体依据清理原则,对本行政区或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审查,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具体意见。
2.上报初审(8月11日至8月20日)。各清理主体的清理审查结果,在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材料为《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表》、《失效、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登记表》、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原件和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原件为Word文档的电子扫描版)。市政府清理工作办公室工作小组对各清理主体上报的清理结果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进行梳理汇总。
3.集中审核(8月2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小组的初审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形成终审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
将清理审核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隋忠诚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听取社会和专家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单位要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统筹考虑,周密安排;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全面进行统计登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进行清理,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现象;要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和情况说明,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失效、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序号
发布机关名称
共审核
有效
失效
废止
修改
总计
附件2: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单位(公章): 领导签字: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号
发布
日期
保留理由
附件3:
失效、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单位(公章):领导签字:
序号
文 件 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失效废止修改
理由
注:失效、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归类填写,并在栏内注明失效、废止、修改类别。属于以前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请在理由一栏内注明清理文件的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