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总工会,有关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2009年度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已经省总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全总审定;各市州总工会和有关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制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级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各帮扶中心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经过本级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省总审核。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拨付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分配原则、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配以2009年5月底各地职工人数、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档案内的困难职工数、各地农民工人数、“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工作计划目标人数等指标,为分配主要依据,参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业总产值、职工人数,帮扶中心工作绩效,适当照顾地震灾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上述分配原则,确定拨付各地和产业的专项资金额度。
专项资金分配范围包括:经全总验收合格的各地市级和县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及经省总验收的省级产业(企业集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按照全总通知要求,今年全总分配给我省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共计4000万元,分为两部分:用于城镇困难职工帮扶2580万元。用于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1420万元,其中,用于就业援助(包括农民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基础培训和就业服务)710万元;用于维权帮扶(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等)710万元。
二、专项资金发放对象
本次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困难职工帮扶部分和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维权帮扶部分(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等)的发放对象为在各级工会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具体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本次专项资金用于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就业援助部分的使用对象为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农民工和城镇困难职工的培训采取工会办班、全程管理,项目式运作,实名制培训的模式进行。
三、工作要求
⒈为确保本年度专项资金发放规范高效,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精心组织实施好2009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方案科学合理,资金划拨、发放及时,账务处理正确,帮扶对象清楚,实名制表格项目完备,发放手续齐全,使用计划(预算)和发放结果(决算)相符。
⒉今年专项资金到位较早,各市、州总工会要在省总拨款到位之日起20日内,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地帮扶中心,以便帮扶中心有计划地开展帮扶工作,有效杜绝跨年度使用专项资金问题出现。
⒊各级地方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做好专项资金配套工作并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地方财政逐级同比例配套。
⒋为解决地方工会帮扶工作难以覆盖特殊行业困难职工的问题,根据全总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对已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经省总工会验收的10个省级产业(企业集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本次也纳入拨付范围。通过产业(企业集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这个平台,对本产业内的困难职工开展有效帮扶。其资金管理、使用按地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对困难职工群体给予帮扶救助,包括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上学、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分发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要主动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和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纪行为的,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⒍各级帮扶中心要严格按照“依档施助”和“实名制”的原则管好资金、用好资金,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含受维权帮扶救助的农民工)。救助后要及时在工会帮扶系统中录入帮扶信息。
⒎加强对县级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给县级(含)以下工会帮扶中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市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负责管理,统一进行核算并上报上级工会。
⒏由于本次下达的专项资金是等额预算,如有在此次专项资金下达前已作为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使用并能提供预算依据的,可在2009年中央专项资金中列支;没有作为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已发生资金从原渠道解决,不能在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⒐全面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工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经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定期对专项资金发放的范围、程序、标准以及相关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工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困难职工状况,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和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对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公示等环节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工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财务监督力度,各市州总工会和有关产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对专项资金未纳入收支预算的,应按规定追加预算。工会经审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制定专项资金检查方案,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根据省总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在今年四季度将由省总经审办、纪检组、财务部、保障部组成审计组,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⒑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⑴确定发放对象。请各市(州)工会帮扶中心依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帮扶项目、帮扶人数和帮扶标准确定本地区帮扶对象并对困难状况进行统一核实,编制实名制发放表,对其中没有建档的困难职工要补充困难职工档案并及时录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对拟发放的帮扶对象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保证工会帮扶工作公开透明。
⑵发放、上报。确定发放对象后,各帮扶中心务必在12月31日前完成实名发放工作,由各市(州)、产业统一造册实名制报表(按帮扶项目分类制表,同时报送格式为Excel的电子文档)并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决算表(格式同预算表)于2010年1月20日前上报省总工会保障部。各帮扶中心资金发放原始单据由本级留档备查。
联系人:李润平、张楠。
电话:028-86124607、86120323
电子邮件:scbzb@163.com
附件:200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款通知单(略)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