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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筑教发[2009]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深入开展并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现将《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直属学校(单位)遵照执行。各学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并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 2.校务公开审批、登记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贵阳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市直属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增加校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市直属学校(单位)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属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活动。 第四条学校(单位)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单位)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学校校长、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单位)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真实客观、监督到位;注重实效、教职工及服务对象满意的原则。校务公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目标、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校务公开的目标: (一)应公开事项达100%; (二)公开及时率≥98%; (三)公开内容准确率≥98%; (四)教职工投诉处理有效率100%; (五)教职工满意率≥85%。 第九条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1.学校(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2.学校(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学校(单位)资产管理、使用和变动情况; 4.学校(单位)每学期或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5.考勤、绩效考核、奖惩、补贴发放情况、住房公积金、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6.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7.学校(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学校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9.外出(含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10.大宗物资采购、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11.学校(单位)工程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12.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3.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二)学校(单位)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1.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2.学校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3.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收配额生、择校生、特长生的条件、人数,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与结果等; 5.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 6.接受的各项捐款、赠款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7.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8.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9.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学生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及结果等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10.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单位内公开。 第十条校务公开的形式: (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必须在校园内醒目的公众场所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内设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党风廉政建设、教职工福利等栏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宣传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会议、家长(代表)会、学生(代表)会等各类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的构成: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纪检、工会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中层干部(含团委书记)构成。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校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并由学校(单位)校长(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校或单位所属各部门按照实施细则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具体落实。 2.负责对校务公开方案、公开形式、公开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3.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考核评比等重要事宜的审定。 4.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分管部门和单位校务公开的实施、推进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校务公开办公室 校务公开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校务公开日常工作。 (一)办公室的构成: 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构成。 (二)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校务公开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反馈、考核和评价。 2.负责校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计、报告及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受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建立例会制度,保证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一)监督小组的构成: 组长由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纪检、工会委员、女教职工代表、团委、民主党派代表、教工代表构成。 (二)监督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校务公开办公室的运行情况及各处室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校务公开监督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对校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对校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原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运用多种形式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通过教代会公开的程序 按规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校务,应按照贵州省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并在会后3日内将公开资料递交校务公开办公室备份存档。 第十五条通过其它形式公开的程序 (一)处室根据应公开的内容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校务公开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二)到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三)通过相应形式进行公开; (四)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将公开申请表及公开资料递交校务公开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学校(单位)不宜及时公开的校务,可暂缓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单位)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学校(单位)发现未按本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或者依照本规定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单位)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学校(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回应,如实地补充或更正校务公开的内容,或者公开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单位)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半年)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条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学校(单位)考核评估内容; (二)在学校(单位)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吸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单位)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原则、内容、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不予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单位)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贵阳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校务公开审批、登记表 年月日第 期 呈报处室 负责人 公开内容 摘要 公开形式 公开起止时间 至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公示结果 呈报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督小组 意见 组长签字: 年月日 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组长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公示结束后,呈报处室、校务公开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贵阳市教育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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