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踊跃向国有博物馆捐赠、捐献文物藏品及赞助经费,支持博物馆的发展,使我市国有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数量不断增加,内涵不断丰富、品位不断提升,充分发挥其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宣传教育功能,现将《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集体与个人为国有博物馆捐赠文物和赞助经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集体与个人为国有博物馆捐赠文物和赞助经费的实施办法
国有博物馆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具有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社会教育功能。文物藏品是一个博物馆的精髓和灵魂,是博物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族文化大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都在陆续新建特色博物馆,将需要大量的文物展品。目前,我市各级博物馆普遍存在文物藏品数量较少、品种不够丰富、品位偏低的问题。有偿征集、无偿捐赠、社会赞助,是国有博物馆获取文物藏品的主要途径。政府提倡和鼓励无偿捐赠、社会赞助支持国有博物馆的发展,使国有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内容和藏品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充实,品位得到不断提升,更好地发挥其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宣传教育功能。
为了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各部门、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与个人踊跃向国有博物馆捐赠、捐献文物藏品及赞助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接收捐赠的文物藏品类别及范围
能够反映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发展历史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军事、外交、宗教、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典型实物和历史文献资料。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代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农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遗存物。包括生产生活用品、工具、民风民俗等环境见证物及历史文化遗存物;在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历史发展中作出过重大贡献和起过重要作用的杰出人物的见证物、有关资料等。
(二)反映蒙古族(特别是乌拉特部落)及边疆其他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风俗习俗、文化艺术、民族饮食、日常生活等方面的遗存物。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饰及饮食类别、饮食风俗、饮食制做方法等环境见证物和遗存物。
(三)反映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地质、生态变化的古生物化石等。
(四)反映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发生的古代战争和历史事件的遗存物。包括刀、枪、弓、箭、弩以及生活实物佐证等。
(五)反映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发生的近现代中国革命战争和重大历史事件等方面的遗存物。包括各种武器装备、各种勋章、奖状、奖章、纪念章、照片及各种质底的文字档案资料、服装和生活用具。如冯玉祥、傅作义将军领导的几大战役的见证物及其工作、生活、战斗的实物、照片、书信等。
(六)记录和反映新中国成立后,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历程的见证物。如建国初期、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人民公社期间、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等各个时期的见证物。
二、对捐赠者的奖励办法
㈠捐赠价值1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由受赠博物馆颁发给捐赠单位或个人“收藏证”或“捐款证”,并在受赠博物馆建立档案永久性保存;
⒉凡入选展出的文物,均在说明牌上标注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的姓名。
㈡捐赠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以上㈠款的奖励;
⒉受赠博物馆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奖”,同时授予捐赠者个人该馆“荣誉馆员”称号,在市内媒体上予以公布;
⒊文物藏品单件(套)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捐赠文物藏品鉴定价格的5%予以奖励,捐赠现金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价值的奖品或纪念品。并将捐赠物、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捐款金额篆刻在受赠博物馆的永久性记事碑上。
㈢捐赠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以上㈠、㈡款的奖励;
⒉受赠博物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奖”。
㈣捐赠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以上㈠、㈡、㈢款的奖励;
⒉由受赠博物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地文化建设贡献奖”,或者由市文体局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突出贡献奖”。
㈤捐赠价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上述㈠、㈡、㈢、㈣款的奖励;
⒉由受赠博物馆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地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或者由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巴彦淖尔文化建设奖”。
㈥捐赠价值30万元以上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上述㈠、㈡、㈢、㈣、㈤款的奖励;
⒉由市政府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巴彦淖尔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
⒊具备条件的,可为捐赠单位或个人举办有关的专题展览或陈列。
三、捐赠藏品价值的确认
由巴彦淖尔市文物鉴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鉴定价格。
四、奖励经费的拨付
奖励经费由受赠博物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如数、及时拨付。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委托市文体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