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和妥善安置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见国办发〔200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反拐行动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为实施反拐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加大对拐卖拐骗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经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建设。
6.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能
(一)组织机构
建立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系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宣传部、党委综治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呼铁局、农牧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信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自治区公安厅。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主要职能
1.推动全区反拐行动的贯彻落实,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省(区、市)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盟市的反拐工作。
4.积极参与、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省际间合作。
5.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三、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的力度,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实施反拐行动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职责分工。
⑴完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自治区法制办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⑵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文化厅、人口计生委、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⑶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⑷在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⑸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厅际合作等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区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明显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职责分工。
⑴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和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自治区党委综治办负总责)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牧区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妇联配合)
--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文化厅、妇联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厅配合)
⑵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党委综治办、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人事厅、广电局、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自治区交通厅、呼铁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团委、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自治区党委综治办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扶贫办、团委、妇联配合)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明显提高。
2.职责分工。
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盟市、旗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党委综治办、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自治区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总工会、工商局、民政厅、妇联配合)
⑵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职责分工。
⑴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团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⑵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失学少年返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团委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团委、妇联配合)
⑶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⑷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妇联配合)
⑸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妇联配合)
⑹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党委综治办、民政厅、妇联配合)
⑺完善自治区公安厅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中转服务中心建设,在遣返之前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服务。(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妇联配合)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加强国际合作,加大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被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国犯罪。
2.职责分工。
⑴加强与其他国家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渠道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外事办、商务厅、司法厅、团委、妇联配合)
⑵加强国际警务合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外事办、司法厅配合)
⑶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⑷切实做好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配合)
--加强对边境地区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加强对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呼铁局配合)
⑸做好国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国际交流,了解国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我区应对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自治区外事办、商务厅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各盟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