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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内人常发[2009]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2009年8月在全区范围内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请接到通知后,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执法检查组工作日程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组办公室电话:0471-6600619 联系人:孙雪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9年7月2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执法检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预防、制止、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区各盟市普遍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贯彻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情况。重点内容是: 1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 2贯彻执行条例采取的具体措施; 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5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登记情况; 7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或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的安装、使用情况; 8执行条例过程中,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副主任柳秀担任,成员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自治区公安厅抽调。各盟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迎接检查和汇报工作。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检查采取委托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重点抽查的盟市各抽查2个旗县区。 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7月下旬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执法检查通知和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检查方案做好准备工作。 (二)委托检查阶段:8月上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人大工委和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进行检查,并向执法检查组提交检查工作报告。 (三)抽查阶段:8月中旬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乌海市进行抽查。并适时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情况汇报。 (四)总结阶段:9月下旬,执法检查组总结执法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条例的规定,执法检查组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在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将在《内蒙古日报》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组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汇报贯彻执行条例相关情况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 (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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