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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各市、县(市、区)政府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普遍增强,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度还不够平衡,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的趋势,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相对比较薄弱,整体水平不高,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影响了市、县(市、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市县,难点也在市县。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王正伟主席关于“五不决策”的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尽快组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本级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通过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使政府法制机构能够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律顾问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为原则,妥善解决当前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流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法问题,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为了确保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决定首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试点市、县(市、区)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彭阳县、盐池县和大武口区政府。各试点地区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组建工作,并于10月5日前将组建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他市、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组建工作。 (二)严格选拔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组成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首席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特邀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或者专家学者中选拔聘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设立本级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选拔聘用政府特邀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要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的原则,既要考虑资格和声望,又要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懂法律、懂政策的复合型法律顾问队伍,尤其要注重选拔熟悉城建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型法律顾问人才。 (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配套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律,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要重点完善法律顾问的进出机制、日常工作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定期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常态化;建立学习研讨制度,针对政府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组织研讨活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建议书制度,鼓励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以品德、能力、实绩为导向的政府法律顾问评价标准,作为选聘、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把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抓紧抓好,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创新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用好政府法律顾问这一法律人才资源,履行好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 (三)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今年下半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督察室、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对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明年上半年将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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