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它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要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例,2009年达到50%、2010年达到70%以上,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建筑工程,集成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试验性示范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推动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经过扎实努力,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为更有力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我市努力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亚市规划建设局是我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积极宣传推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推广运用,建立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
(四)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四、加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市政府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组织制定《三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组织研究太阳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按相关程序、规范、标准进行,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和配合验收评估。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重点推进。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根据要求定期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气象、海洋、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4.可再生能源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