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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实施复核公证书程序的通告


【颁发部门】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避免不法分子伪造、变造《公证书》等骗取登记,自2009年7月21日起,凡申请人持《公证书》申请办理以下业务的,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都须将《公证书》转相应公证部门复核后方予受理: 一、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的转移登记;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仅自然人)名称变化的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公证部门复核《公证书》时间不计入房地产交易登记案件办理时限,案件受理日期从公证部门核查结果送返之日起计算。 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市民谅解。同时,为安全、快捷地办理各项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我中心建议市民尽可能自行前来申请。 特此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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