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快我市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决定对市区原有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一)确保粮食安全,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直接补贴(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各10元);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良种补贴(省财政10元,市、区财政各5元)。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市财政保证省定地方储备粮计划资金补助。开展晚稻优质高产竞赛示范活动,对列入省级万亩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市农业经济部门现场检验、综合评比的高产示范方,按不同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补助;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以上、验收亩产量超过80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补助1万元。鼓励水稻机械化插秧,对单机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除给予享受省规定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每亩5元的奖励;对市确定的高产示范方(200亩以上)采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面积60%以上的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镇、村每亩200元的资金补助; 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3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的面积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上述土地流转需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相关手续,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经市批准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按不高于核定支出的60%给予补助,经济薄弱村按核定支出的70%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4:6承担)。加大标准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按省以上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快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对市认定的一般标准塘和规模化标准塘(包括省级示范区)建设,财政分别给予每亩600元和1600元的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市下达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市财政给予每公里2万元补助。
(四)培育优势产业,积极支持生态高效设施农业建设。根据嘉兴市都市型农业发展规划,围绕水果、蔬菜、花卉苗木、食用菌、水产、畜牧、蚕桑等七个主导产业,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建设,着力培育特色强镇强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和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市区每年确定2~3个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市财政给予重点扶持。经市新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经检查验收后,对投资500万元以上、面积3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由市政府命名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加快市区蔬菜基地建设,对经市、区政府确定纳入市区蔬菜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建机埠2万元/座,改造机埠1万元/座,渠道硬化25元/米,水泥路面硬化25元/平方米,沙石路面硬化10元/平方米,钢架大棚(含连栋式)2000元/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发展合作经济,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培育工程。对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内部运作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加工、销售社员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2009年支农导向目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开办以营销当地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门市部、农贸市场直销店(有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连补3年(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提升竞争能力,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市区确定若干龙头骨干专业合作社,由市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就业,对创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定创业资金补助;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并履行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合作社发展,扩大合作社注册资本和集体资产规模,对净资产规模首次超过1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市财政给予设备购置金额20%的一次性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经营、建设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市财政给予利息支出的50%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凡列入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按实际投入额的85%给予财政扶持资金(本段财政皆指中央、省、市财政按1:1:1配套,市级财政配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单个项目面积不低于1000亩,扶持标准不低于90万元/千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的,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3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对合作社实施经济林、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或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的,按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40%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单个项目原则上不高于400万元,不低于60万元);合作社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500万元(含)以上,或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八)延长产业链条,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审定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未获省以上产业化贴息项目资金扶持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因订单需要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按中央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外拓基地、市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生产原料基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常年设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在长三角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销售窗口的农业龙头企业,按其设立销售窗口的数量,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含所辖县(市),以下同〕设立销售窗口10个以下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10个(含10个)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10个以下补助政策的,再给予2万元差额补助)。农业龙头企业自行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展览会(交易会)的,每个展位给予补助1.1万元,其中参加港澳台地区展览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0.7万元;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农产品,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5分,对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以实际出口额作为增量减半补助。建立订单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对订单农业造成的企业经营损失,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偿。
(九)确保正常运转,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对上年度经审核确认的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万元且排在市本级末30位的经济薄弱村,其不足30万元的缺口部分,市财政给予补助50%(同一村补助不超过3年)。进一步强化经济薄弱村“造血”功能,对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等创收项目,市财政按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好土地、项目论证等工作。积极鼓励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市财政对上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5万元以上且自定筹资筹劳计划完成收缴率在50%~80%和80%以上的村,分别给予1万元和1.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原在财政体制结算的市补区支持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市作统筹安排,不再安排给区。
(十)发展循环经济,支持规模化无污染生态养殖。积极推进畜牧小区建设,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的规模场且吸纳散养户10户以上,经市确认的畜牧小区或基地,其畜禽栏舍放养场地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按其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等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散养户进入畜牧小区或基地饲养,畜牧小区或基地年度每吸纳1户散养户(必须是将原散养场地拆除的散养户),市财政给予1万元补助。对推广使用“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的养殖户,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大力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利用等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对新建的农村沼气工程,市财政按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的规模排泄物治理工程和推广利用其他农村新能源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改善生态环境,继续大力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对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的生态公益林、经济林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亩300元和100元的补助,其中对生态公益林连续补助2年。对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从种植后的第3年至第5年连续3年市财政给予每亩30元的护林补助。对通过市命名的绿色小城镇和绿化示范村,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十二)提升素质培训,大力实施现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村大学生培训。对农村经理人、经纪人、村官,以及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等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高等学历教育培训,财政按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培训收费,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培办)根据培训内容、师资、教材、场地和培训时间等情况商市财政出台指导价。各区根据市出台的指导价,制订相应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培办备案,市财政按区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经市确定的中、高层次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大力实施现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大农业品牌扶持力度,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标准化和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对通过验收并命名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市财政给予8万元的奖励补助。
(十四)注重科技创新,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的,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下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财政补贴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十五)优化社区服务,加快服务和营销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完善农村商业网点。对符合现代农村新社区“1+X”规划布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已建成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农村生产生活营销网络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六)发挥倍数效应,增强农村金融服务扶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对长期诚信经营的农业大户区级财政要适当给予财政贴息。积极扶持市区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1倍以上的(含1倍),市财政按其年担保月均余额的0.5%~3.0%给予风险补偿。市区新市镇担保公司为新市镇开发公司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的,市财政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详见2009年支农导向目录)。同时,建立涉农信用担保风险基金,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区财政安排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涉农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当地财政要努力提升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担保公司用于充实担保资金。
(十七)防范自然风险,逐步建立农业减灾防灾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参保”的原则,对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和水稻、大棚蔬菜、西瓜、柑橘、林木5个种植品种及生猪、鸡、鸭、鹅、淡水鱼5个养殖业品种,按“3+1+6X”的模式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对象主要是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政府对各参保农户的保费补助,除省补助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参保对象,提高保费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农业灾害应急资金,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资金的足额到位。
(十八)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新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同时要在税收征管和票证管理等方面为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提供便捷服务。
(十九)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涉农部门要加强支农资金、支农项目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安排财政支农资金,并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支农导向目录。上述市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各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其他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政发〔2008〕37号文件以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原有政策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