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大质监字[2009]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质监食【2009】199号)要求,现将《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通过风险信息收集、监测、研判,找出潜在食品加工环节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风险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我市生产的量大面广的食品、区域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多的食品,与食品密切接触的食品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重点监测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及加工过程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第五条信息报告制度。市局有关处室、各区市县局(分局)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市局成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工作,保障风险监测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处,负责风险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承办组长、副组长交派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三)食品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 (四)计量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实验室计量认证信息。 (五)监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实验室审查验收信息。 (六)计财处: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风险监测经费预算;保证风险监测体系经费落实。 (七)法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案件审理情况;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八)稽查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执法、打假、举报投诉、案件处置等信息。 (九)信息中心:保障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计算机网络安全、畅通;计算机、网络设备维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收集的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成立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监测中心设在大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风险监测有关技术性工作,主要是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并维护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技术研究,提出全市风险监测计划建议;对风险监测项目,进行检验方法的研究;分析研究风险监测数据,提出风险监测报告。 第八条区市县局(分局)协助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并实施后续处置措施,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汇总并逐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抽样; (三)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负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抽样和检测工作方案,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三) 根据日常及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监测建议。 第三章风险信息获得 第十条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投诉举报: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信息。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产品等环节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反映食品行业潜规则的信息。 (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由市局食品处提供的监督抽查信息,区市县局(分局)相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管巡查、执法检查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主动监测:国家局、省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市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 (四)实验室检测:由省、市、县(区)质检机构提供日常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检验监测信息。 (五)媒体网络:市局指定由市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对国内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获取风险信息。 (六)境外通报:市局指定由市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食品风险预警通报等风险信息。 (七)部门、社会组织的情况通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单位向我系统通报的有关行业内潜规则等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信息。 (八)领导批示:由上级领导批转处理的,属于需要风险检测信息的。 (九)其他方面的食品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量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四)使用不明物质加工食品的; (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的; (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含有标准中没有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设立风险信息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并应配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三条风险信息联络员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对应该做出及时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市局设立食品风险信息举报投诉电话12365,对举报人按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风险信息研判与研究 第十五条市局建立风险研判专家库(详见附件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监测结果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技术专家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定期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需要进行风险研判的,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判。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风险监测工作例会,通报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监测研判。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领导小组随时组织风险监测研判工作。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可靠性、性质等暂时无法确认,但有可能属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业性问题的,应列入风险监测研究项目。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对列入风险监测研究的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食品监管人员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二)组织食品监管人员、行业内从业人员、研究机构、有关专家进行研讨; (三)组织技术研究机构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 (四)组织风险监测机构研究有关检测方法。 (五)对市内无法判定的风险监测信息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局。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样品的代表性;按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发现风险监测的食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的,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风险监测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要按照要求汇总风险监测结果,做出风险监测工作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及有关专家,依据全年风险监测数据,撰写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综合分析监测数据,预测风险因素的发生和发展趋势,研究风险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今后风险监测工作建议。 第五章风险信息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局(分局)处置风险监测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监测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局(分局),由当地局于收到通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二)对在风险监测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一是要从严检查企业各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二是要抽查企业使用原料、添加物质和产成品的质量情况。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做出报告并将情况抄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在风险监测中查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回访、年审、抽查和现场突击检查等监管措施。一旦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各区市县局(分局)对风险监测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纳入食品诚信档案记载并实施跟踪抽查,掌握企业整改情况;对属于行业性问题的,要实施专项整治。 第二十五条各区市县局(分局)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风险监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局每年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安排食品风险监测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三季度应向市局财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市局每年应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及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等。 区域性食品,指地理上的某一范围的地区生产的食品,具有集中性和相似性。 风险监测,通过建立一系列信息收集、信息跟踪等措施,密切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动态,及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略) 附件2: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附件3: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研判专家名单(略) 附件4:大连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研判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2: 大连市质监局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5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条举报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十二)其他危害性食品。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用电话的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或以面谈、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内容需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 第五条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实施经济处罚后,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奖金额度为50元至1万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对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举报奖励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对举报人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二)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较大的,视举报情节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行为可能对公众造成轻微的危害,违法行为属于个别案件,视举报情节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视情决定。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以第一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七条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举报人应尽量对所举报的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反映。 第九条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被查实确认后15天内,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奖励金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兑现。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的奖励额度兑付奖金。 第十二条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局(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奖励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